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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院依照醫療法第70條規定,將已達保存年限2015之病歷銷毀公告
「內容」:
(1) 本院依照醫療法第70條規定,將已達保存年限之病歷銷毀
(2)預計將於2024年5月後『銷毀』2015年後未至本院看病之病患病歷
(3)醫療法第70條規定:醫療機構之病歷,應指定適當場所及人員保管,併至少保存七年;未成年之病歷,至少應保存至成年後七年;人體試驗之病歷應永久保存。